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跌入油槽而昏迷的林志明,因消防員切割油槽引發柴油閃燃而嚴重灼傷,他請求國家賠償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男子林志明替林口吉祥工業公司清洗油槽,卻因槽內氧氣不足而昏厥。消防隊員為搶救,切割油槽,卻因油槽內有柴油,引發火花,林有40%面積2、3度燒燙傷,也嚴重毀容。林認為消防員李元龍、莊燦瑋疏失,請求754萬國家賠償,新北地院判新北市消防局免賠,但二審改判賠412萬元,最高法院又廢棄原判決。高院更一審今言詞辯論,林說「我不要什麼,我只要一個公道」。 林(41歲)因意外,成為多重障礙重障者,感嘆「剛發生的時候不想活,女兒嚇得不敢靠近我」,訴苦「人生毀了」。 2010年10月2 日,林志明第一天上工,被囑咐清洗吉祥公司高4.8公尺、直徑2.5公尺的圓柱狀油槽,卻因油槽內缺氧,林昏迷。林控訴,消防局第泰山分隊五泰林中隊隊員李元龍、莊燦瑋都受過專業訓練,要救他時應該要注意油槽內還有柴油,卻執意用機具切割油槽,害得引燃的火花造成他臉、胸、雙手、右腳嚴重燒燙傷。 林說,事發後他多次手術,也要持續復健,未來之路坎坷,請求200萬精神慰撫金。而他34歲就遭劫,完全無法工作,依勞工保險65歲的退休年齡計算,將損失428萬元的勞動能力,再加計看護費用,因此請求754萬2446元國家賠償金。 新北市消則表示,當時在場監工雖表示「不要切割」,但沒有人告訴隊員油槽曾用柴油清洗,且油槽外也沒有任何物質標示,李、莊兩人為了救林,才用這樣比較快速的方法救援。市消並說,當時油槽內也有兩名弟兄,若他們真的知道有危險,難道還會執意切割?況且一開始消防車無法以吊掛方式搶救,災害的救援方式,會隨現場情狀不同而有異,應以現場立即可為、容易救出受困者的方法先行。 一審時,新北院認為消防員非執意不採吊掛而切割油槽,無過失責任,但高院二審時則認為重油遇熱及火花,大於70度閃火點時,仍有發生引燃油料危險,李元龍、莊燦瑋可預見電動切割有發生閃燃危險,改判准國賠412萬元。但李解釋,依過去的案例,儲槽昏迷死亡率幾乎是百分之百,「必須搶時間」,這也是決定切割的原因,最高法院認為隊員的說法非無憑無據,廠區的人也沒提及有柴油,因此廢棄、發回更審。 林志明今在高院開完庭後,仍趕著再到醫院治療,他的脖子至今仍需手術處理。林說,消防員在切割油槽時難道不知道火花會造成爆炸?事情發生已7年多,他全身都是傷,根本無法做什麼工作,只期盼法院能還他一個公道。
消防員救援害他遭火焚身?傷者告消防局求償754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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